2022年1月10日,盈科西安分所的肖军主任组织了一场关于公司法草案的线上讨论会,会上有多人对公司法草案中第六十四条提出了质疑,认为草案规定的“设审计委员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不妥,而我觉得也没啥不妥,如此修改正是公司法进步的表现。 一、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法草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认为不妥的理由 1、审计委员会也是由董事组成的,用审计委员会来监督董事会,是用董事来监督董事,属于自我监督,无法起到有效作用。 2、监事或监事会对董事、董事会的监督不仅仅体现在财务、会计方面,还包括对董事、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监督,而审计委员会仅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 三、我的个人观点 1、从监事制度的起源来说,监事制度起源于德国,而在德国,监事实质上就是履行特殊职责的董事,只是与其他董事分工不同。 2、关于公司治理架构,目前有单层制、双层制两种。单层制是指公司只有董事会,双层制是指公司同时具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单层制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双层制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适用。也就是说,单层制的公司,其实也可以良好运行。 3、根据过往的实践,许多公司尤其是中小企业,监事甚至监事会往往都是形同虚设,起不到任何作用,之所以设立,纯粹就是因为公司法规定必须设立。既然设立它作用不大,那取消试试看也无妨嘛。 4、公司法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这其实给了公司选择空间,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管理的需要选择设或者不设。一般情况下,选择不设监事或监事会的公司,即使强制性的要求他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也多半会成为摆设。与其如此,还不如让公司自己选择,不去加重公司找人挂名监事的负担。公司法草案的立法的本意,也正是给公司更灵活的选择空间,这其实法律的进步。 刘旭旭律师 202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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