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四方关系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1-05 18:51) 点击:310 |
所谓公司分立,就是指一个大公司分拆为两个或多个小公司,根据被分立公司是否存续,公司分立又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存续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分立后继续存在,新设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分立后清算注销、不再存在。 听起来很简单,公司分立无非就是被分立公司与分立公司之间对被分立公司资产、债务的分配。但实际上,公司分立涉及被分立公司、分立公司以及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分立公司的股东这四方关系,这其间的几个关系需要去理顺。 一、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涉及的四方如上图,被分立公司A公司、分立公司B公司、被分立公司A公司的股东A1、A2、A3,分立公司B公司的B1、B2、B3。其中,B1、B2、B3大多数情况下就是A1、A2、A3,但也存在不完全重合的现象。这里会产生几个问题: 1、A公司把部分资产、负债分割给B公司一部分后,必定会造成A公司注册资本、净资产的减少。这种减少属于什么性质呢? 2、A公司股东不用出资,即可持有B公司的股权,其获得B公司股权的过程是什么? 我们直接说结论: 1、A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本质上属于减资。 2、被分立公司股东持有分立公司股权,实质上应是被分立公司将部分资产分配给股东,由股东再将该等资产投入到分立公司,从而得以持有分立公司的股权。
二、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中,A公司拆分成B和C两个公司,A公司不再存续,需要清算注销。那么,新设分立的实质就是:A公司清算注销,将财产分配给股东,股东再将分得的财产投入到新设立的B公司和C公司,从而取得B公司和C公司的股权。 综上,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实质上都隐含着一个被分立企业向原股东分配资产的环节,但实际上公司分立又有其特殊性,比如,如果股东分配取得财产后再投资到新设公司,那么新设公司就不应该承担被分立公司的债务,可公司分立后,分立企业是要为被分立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说,公司分立实质上是减资/清算、债务清偿、股东分配、新设公司、资产划转等一系列行为的组合。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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