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圣诞大礼包——新公司法要点速览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1-05 18:49) 点击:241 |
今天的朋友圈被两部法律刷屏,一部是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一部是还处于草案阶段预计将于明年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要点比较简单,我们重点来聊下《公司法》。 通读《公司法》草案,我认为值得注意的要点有: 1、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给企业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 2、明确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际上很多市监局已经是按照该规定执行了,这次只是以法律形式明确。(第二十八条) 3、公司章程也成为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事项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 4、明确了股东可以以股权、债权等出资,不过该条对知识产权出资未做进一步细化规定。倒是希望明确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是否可以作价出资。(第四十三条) 5、明确了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股权的失权程序,即公司发出书面催缴通知,给予其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再发出失权通知;失权股权由公司在六个月内转让或办理减资注销程序。(第四十六条) 6、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补足差额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个人感觉存款利息太低,至少也应该是贷款利息。(第四十七条) 7、明确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该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更强,取消了九民纪要的限定条件。草案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认缴股东加速到期。而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认缴股东加速到期的情形有两个:(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第四十八条) 8、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个本身没什么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既然公司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可以查到了,那也就意味着对相对人的要求也提高了,相对人如果不去查阅章程,就不能认定其为善意;如果公司章程作出新的修改未进行工商备案或公示的章程与企业现行有效的章程不一致,此种情况下可认定相对人为善意。(第六十二条) 9、职工代表董事不再局限于国企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应有职工代表董事;三百人以下的公司也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但不强制。(第六十三条) 10、董事会中可设置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设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这条是对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调整。虽然监事会、监事大多为花瓶,但监事会、监事的职责并不仅仅是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还包括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法行为的监督,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并不能完全替代;况且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让董事来监督董事的不法行为,总感觉哪里不妥。此外,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也会涉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会召开制度等的相应调整。(第六十四条) 11、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强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二者齐备,只需择其一即可。同时,执行董事的含义要变了,不再是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时设立的机构了,人家设立的也叫董事; 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是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称呼了。(第七十条) 12、提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股东、董事、监事如果被证明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需要提供相应担保。(第七十三条) 13、股东会、董事会可以以微信视频等电子通讯方式召开,前提是公司章程得有规定。(第七十六条) 14、守约空股转让,由受让人履行后续出资义务。违约空股转让或出资不实,由受让人与转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九条) 15、一人公司不再只是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了。此外,原《公司法》关于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投资限制、年终审计、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倒置等也取消了。(第九十三条,原《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 16、明确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第九十六条) 17、股份公司施行授权资本制,即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公司股份总数中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数之外的部分,并可以对授权发行股份的期限和比例作出限制。再说简单点,就是不用每次发行股份均上股东会,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另,之前股份公司的股东会叫股东大会,现在和有限公司一样,都叫股东会了。(第九十七条) 18、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改名为成立大会。(第一百零五条) 19、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行的扩展。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理由怀疑公司业务执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在必要的范围内,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之前不可以查阅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的。(第一百一十三条) 20、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也是三人以上了,并且不设上限。此外,董事会成员区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不再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时设立的董事的称呼了。(一百二十四条) 21、董事会可以下设审计委员会,设审计委员会且半数为非执行董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第一百二十五条) 22、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至二名董事。(第一百三十条) 23、和有限公司一样,经理也不再是股份公司必备机构,可设可不设。(第一百三十一条) 24、之前公司法只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草案则规定了国家出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第一百四十三条) 25、明确允许同股不同权,具体类型包括优先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第一百五十七条) 26、取消无记名股。(第一百五十九条) 27、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决定发行新股的,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新股所代表的表决权数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二十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第一百六十四条) 28、董监高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使辞职了,在原就任确定的任职期间内仍不得转让。之前辞职半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取消。此外,股票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第一百七十一条) 29、公司可以借钱给他人,让他人买公司的股权,需要履行的程序是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且需要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第一百七十四条) 30、股东代表诉讼涉及的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扩展到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非全资的。另,该条未考虑未设监事会或监事而采用审计委员会制及采取经理制而不设董事的情形,有失周延。(第一百八十八条) 31、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前应该是由公司担责,然后再由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追偿。草案的规定加强了对被侵害人的保护。(第一百九十条) 3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 33、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之前全部默认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股东另有约定除外。另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另有约定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则一般只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二百零五条) 34、公司合并不再是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了。公司与其持股超过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要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合并方股东会决议。第二种情况考虑了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但第一种情况并没有考虑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可能有欠妥之处,如被合并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合并事项需要由95%以上表决权通过时,再或者持股10%的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时不需要被合并方股东会作出决议,剥夺少数股东的异议权明显不合适。(第二百一十五条) 35、公司合并、公立、减资不一定非要登报公告了,在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也可。(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二十条) 36、公司亏损可以进行简易减资,简易减资不影响股东权益,即股东不能从公司获取减资款,也不能少缴认缴的出资款。简易减资时,债权人无权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第二百二十一条) 36、优先增资认购权的限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了,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和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区别,前文已述。(第二百二十三条) 37、公司可以简易注销,全体股东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
以上是我认为的重点,难免挂一漏万,不足之处,还请指正。欢迎大家关注、点赞、评论、转发! 更多内容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或今日头条号:公司法与税
刘旭旭律师 2021年12月25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