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草案的意见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1-05 18:45) 点击:244 |
一、第四十三条: 草案原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 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意见: 建议对知识产权出资再做进一步细化,明确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是否可用以出资。 二、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草案原文: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时的股东未按期足 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 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设立时的其他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设立时的股东有前款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该股东返还出资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有本条第 一款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意见: 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后果可能是公司需要从银行等机构借款来满足经营需要,也就是说公司的损失至少是贷款利息损失。因此,建议将存款利息更改为贷款利息。 三、第一百八十八条: 草案原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 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监事,包括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监事会、监事。 意见: 草案规定公司可选择设立董事或经理,以及可选择设立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该条未考虑未设监事会或监事而采用审计委员会制的情形,也未考虑采取经理制而不设董事会或董事的情形,另,董事、监事有不当行为时,法条仅规定了可向监事会或董事会书面请求,未考虑未设董事会、监事会而仅设立董事、监事的情形,有失周延。 四、第二百一十五条: 草案原文: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与其持股超过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意见: 公司与其持股超过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要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合并方股东会决议。第二种情况考虑了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但第一种情况并没有考虑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可能有欠妥之处,如被合并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合并事项需要由95%以上表决权通过时,再或者持股10%的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时不需要被合并方股东会作出决议,剥夺少数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异议权明显不合适。 更多内容欢迎关注WX公众号:公司法与税 刘旭旭律师 202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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