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星艺人自查自纠,税务机关可否翻旧账,改核定征收年份的收入为查账征收?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1-05 18:35) 点击:158 |
自从2018年范冰冰事件后,国家便开始对娱乐行业乱象及名星、艺人的偷税、避税问题进行整顿。各税务机关要求涉案名星、艺人对税务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对某些名星、艺人进行约谈。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对偷税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这是好事。不过在治理过程中,某些税务机关的做法似乎也值得探讨。 一、问题的引出 名星、艺人大多会设立个人工作室,个人工作室的类型大多为个人独资企业,有个别也会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适用5%-35%的经营所得税率,并且可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此外,许多地方的园区还可以就个人所得税部分给到0.5%-3.5%左右的核定征收政策,也就是说假如核定税率是3%(实践中也有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那是另外的计算方式,暂不论),那么收入1000万,只需要缴纳30万的税就可以了,而正常情况下是需要缴纳343.45万元的税的(1000*35%-6.55=343.45,不考虑各项成本、费用抵扣);对增值税部分,有的地方会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地方留存部分的50%-80%以财政奖励、财政返还的方式返还给企业。总之就是,名星、艺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通过利用经营所得的低税率、核定征收政策、财政返还等税务筹划方法,可以大大地减轻税负。 之前新疆霍尔果斯、上海崇明岛等地均可以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因此,许多名星、艺人都前往这些地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刚设立的几年,也确实通过核定征收政策享受到了税收优惠。但国家开始整顿后,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便开始翻旧账,认为之前核定征收的收入,也要重新按查账征收的要求来补交税款。这种行为是否合理呢?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否翻旧账,改核定征收年份的收入为查账征收? 如: 一位明星A于2018年在某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后,当地税务机关给予其5%的核定税率,之后每年均是按收入的5%纳税,税务机关也未提出任何异议。2021年税务机关进行名星、艺人税务事项的专项治理,要求A自查自纠,申报实际取得的收入,并区分个人所得和经营所得,然后按照实际收入,适用5%-45%的个人所得税率和5%-35%的经营所得税率。税务机关的该行为是否合法?
二、法律分析 1、核定征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税务机关的征税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是以企业会计账薄记录的收入、成本、利润等为依据进行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的前提是企业有账薄并且会计核算健全,可以查账。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企业没有账簿或账薄记录混乱没法看的,因此便出现了核定征收。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上述法条,核定征收是在没办法进行查账征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为了征税而采取的补救手段。我们不要只看到那些名星成立的动辄成千上亿元收入的个人独资企业,这只是少数,实际上更多的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只是讨个生活,不舍得花钱请个会计,自身也能力不够,记不好账,此外,还有些企业的业务没办法取得发票,各项成本没有抵扣凭据,税务机关只好根据收入或成本成出及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成本构成核定出一个税率来征收。 名星、艺人的成立的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也确实存在着许多支出没有成本票、会计账薄不全等情况,对其进行核定征收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明星、艺人过高的收入与过低的纳税水平,形成巨大的反差,侵害着国家的税源,扩大着贫富差距。不过,问题不在核定征收身上,而应在核定征收核定的税率/应税所得率身上。也就是说,不是核定征收制度本身导致了高收入的明星、艺人少缴税款,而是税务机关核定的较低的税率/应税所得率导致了高收入的明星、艺人少缴税款。 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税务机关核定税率/应税所得率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名星、艺人设立的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为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有个原则叫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前述案例中,A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已经基于对税务机关的信任,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率缴纳了税款。那么,税务机关再要求A按实际收入适用的税率补缴税款,就是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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