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定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将不被支持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12-28 09:57) 点击:219 |
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关于中XX公司主张仲裁庭剥夺辩论权利、违反举证规则、未核对证据原件等,均系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在此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达到严重影响当事人程序权利且实质性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为标准。本院审查中,综合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审笔录以及双方的陈述意见显示,中XX公司参加仲裁庭审,发表了答辩意见,回答了仲裁员关于案件事实的提问,进行举证质证。在仲裁庭审中,中XX公司明确表示对仲裁程序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仲裁庭审理该案的依据系广东XX公司与中XX公司之间签订的《液化天然气销售与购买合同》,根据《仲裁规则》,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具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其中当然包括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及具体履行等,并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中XX公司在仲裁中未对相关合同条款发表己方意见,系其自身对行使权利的选择。根据中XX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针对广东XX公司于庭审后提交的补充证据发表了书面质证意见,关于证据的认定问题及举证规则分配,系仲裁庭实体审理权限,本院不予审查。故对于中XX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XX公司主张仲裁员枉法裁判,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中XX公司并未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和纪律处分决定予以证明,故对于其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另,中XX公司所述大部分为仲裁案件实体审理内容,非本院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审查范畴。 综上,中XX公司主张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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